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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市上市公司公告(4月27日)(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华北互联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8-18
摘要:5、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讼公司向其支付欠款本金 、利息、汇兑损益等,已调解,调解款已大部分支付,剩余款项经西安中院(2011)西民四破字第00007-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其债权为人民币17,557,139.24元

  5、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讼公司向其支付欠款本金 、利息、汇兑损益等,已调解,调解款已大部分支付,剩余款项经西安中院(2011)西民四破字第00007-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其债权为人民币17,557,139.24元、美元7,341,744.55元。

  6、上海舜东投资有限公司诉讼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裁决,因公司于2011年12月22日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按照《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舜东公司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经西安中院(2011)西民四破字第00007-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舜东公司债权为人民币19,460万元,并给予舜东公司前述金额的临时表决权。

  7、本公司的子公司莱茵达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茵达”)作为原告诉海宁金润集团有限公司案:莱茵达与海宁金润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海宁金润”)于2011年5月23日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该《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海宁金润自2011年6月20日起每三个月等额向本公司支付一次租金,同时莱茵达与浙江浩远化纤有限公司、浙江金日纺织有限公司、高水甫和高湘凤(简称“担保人”)签订了相关担保合同。

  2011年12月20日,海宁金润出现可能破产的情形且无能力支付第二期及以后租金等应付款项,莱茵达即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作出了(2012)浦民六(商)初字第66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租赁物并冻结了海宁金润及担保人的相关账户。莱茵达与海宁金润及担保人于2012年2月8日签订了《海宁金润案调解方案及协议》。同日担保人之一浙江浩远化纤有限公司即提供了300万元人民币作为全面履行《海宁金润案调解方案及协议》的保证金。追加担保人浩远化纤的法定代表人吴智浩及其妻子王益平对上述调解方案的全面履行向本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海宁金润案调解方案及协议》相关内容进行了确认,并出具了(2012)浦民六(商)初字第666号《民事调解书》。莱茵达于2012年2月22日即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过程中,海宁金润和担保人之一浙江金日纺织有限公司被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分别依据(2012)嘉海商破字第3-2号《民事裁定书》和(2012)嘉海商破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破产。莱茵达已经参加了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和破产管理人组织的全部债权人会议,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的应收租金债权和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也均已经得到了破产管理人的确认。承租人海宁金润集团有限公司和保证人浙江金日纺织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2014年5月,在破产管理人的主持下,莱茵达将本项目的租赁设备以258元的价格出售给重整方浙江海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该款项已支付完毕。同时,按照已通过的破产重整方案,莱茵达又收回41万的债权,剩余约140万元的债权,莱茵达已于2014年7月份向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浙江浩远化纤有限公司及高水甫等担保人申请恢复执行,2014年8月海宁法院接受上海浦东法院的委托,同意莱茵达直接参与担保人浙江浩远化纤有限公司的财产分配,2016年 2月24日, 最后一次债权分配已到帐,分配金额为55,223.81元。目前浙江浩远化纤有限公司的资产已处置完毕,莱茵达作为无抵押债权人未得到清偿。

  8、莱茵达作为原告诉福安市路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案:莱茵达与福安市路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简称“路达公司”)于2010年12月30日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并与福建省永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永通公司”)、福安市良兴机电有限公司(简称“良兴机电”)签订了相关担保合同。

  2011年4月29日莱茵达与路达公司、永通公司、良兴机电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法院主持,各方达成(2011)沪一中民六(商)初字第15-2号民事调解书。第三人陈长清、吴春良、吴赛霞及畅和公司自愿加入担保关系,为路达公司在调解书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各方约定:如各被告未能按时偿付任何一期款项的,莱茵达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立即申请一并执行,并按412,500元收取名义货价。案件调解后各被告能按时支付相应款项。但自2011年12月起有所拖延,延误10天左右方才支付。2012年2月初,莱茵达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各被告分两次支付了1,218,000元。2012年3月莱茵达与良兴机电、吴春良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从2012年1月26日至2013年12月26日止,每月向莱茵达支付608,768.96元租金。同时签署了《担保协议》,追加福建省大众金属有限公司为上述《执行和解协议》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方仅支付了《执行和解协议》中的2012年1-3月共3期租金,因良兴机电、吴春良以及福建省大众金属有限公司未能及时履行上述《执行和解协议》,2013年5月,莱茵达通过财产保全措施查封担保人之一的良兴机电农业银行(601288)基本户以及中信银行(601998)贷款户,并以此逼迫良兴机电尽快履行担保义务。2013年6月起,担保人之一的良兴机电与莱茵达持续协商担保责任承担的方案。经过多次的谈判,确定由吴春良实际控制的福建市弘商机电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弘商贸易”)以及福建省南凯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凯电子”)追加提供担保,并于2013年9月签订了相关的《担保协议》,在此前提下莱茵达解封良兴机电的银行账户。通过延长还款周期的方式由良兴机电承担担保义务,但担保方仅支付了《担保协议》中约定的部分款项。莱茵达于2014年11月,对弘商贸易以及南凯电子等担保企业进行立案起诉,并对弘商贸易持有的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安市南山典当行的股权及南凯电子名下持有的1,789.54平方的房产进行了财产保全。2015年7月5日,浦东法院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判决弘商贸易等被告对良兴机电及吴春良向莱茵达所负担的的12,783,917.12元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目前本案判决书经公告后已生效,被告仍未按判决书判决的时间支付款项。

  9、莱茵达作为原告诉浙江康辉铜业有限公司案:莱茵达与浙江康辉铜业有限公司(简称“康辉铜业”)于2011年12月6日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该《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康辉铜业应当自2011年12月6日起每月等额向莱茵达支付一次租金。并且,为了保证康辉铜业能及时支付各期租金,莱茵达与康辉铜业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同时,与浙江科兴铜业有限公司、浙江金晨建设有限公司和陈德康(简称“担保人”)签订了相关担保合同。2012年3月15日,由于康辉铜业无能力支付第三期及以后的租金,莱茵达即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作出了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租赁物,并冻结了康辉铜业及担保人的相关账户。担保人浙江科兴铜业有限公司、浙江金晨建设有限公司同意与莱茵达进行调解,并于2012年5月16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进行了调解并达成了调解协议,案外第三人劳小农和梁金根同意作为新的担保人一并签订了调解协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莱茵达与康辉铜业、担保人、劳小农、梁金根达成的调解协议相关内容进行了确认,并出具了(2012)浦民六(商)初字第3049号《民事调解书》。

责任编辑:采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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