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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在高职院校开展企业文化教育的研究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华北互联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9-05
摘要:Dear自豪花 1 楼 2015-10-30 我国教育财政投入法律救济的问题及对策 摘 要:在分析教育财政投入法律救济意义的基础上,指出了教育财政投入法律救济存在的问题:1 教育财政投入法律救济受案范围太窄;2 教育财政投入法律救济规定不健全,各个法律、法规之间

浅谈在高职院校开展企业文化教育的研究

Dear自豪花

1 楼 2015-10-30

我国教育财政投入法律救济的问题及对策

摘 要:在分析教育财政投入法律救济意义的基础上,指出了教育财政投入法律救济存在的问题:1 教育财政投入法律救济受案范围太窄;2 教育财政投入法律救济规定不健全,各个法律、法规之间多有冲突;3 教育财政投入司法制度不健全;4 教育财政投入法律救济的程序不规范,职权的划分不明确;5 教育财政投入法律救济的公正性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最后,提出了加快我国教育财政投入法律救济的对策:1 扩大教育财政投入法律救济的范围;2 建立健全教育财政投入司法制度;3 明晰教育财政投入法律救济的程序;4 提高教育财政投入法律救济的效率。

  关键词:教育财政投入;法律救济;问题;对策

  目前,教育财政投入的保障在实际生活中仍不尽如人意,“人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的目标还远未实现。造成这种状况的缘由固然很多,但教育财政投入法律救济制度的缺陷是最重要的因素之一。教育财政投入救济作为事后的补救与事前保障相对应,共同构成权利保障的完整体系。教育财政投入的保障除了立法、执法和监督的事前保障之外,还必须有相应的法律救济保障。本文就此作粗浅的探讨。

  一、教育财政投入法律救济的意义

  1. 保障学校及师生的合法权利

  通过教育财政投入法律救济可以保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特别是学校、师生在教育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有权利必有救济”,“无救济的权利是无保障的权利”,民主政治最基本的涵义是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受到侵害之后能够得到恢复和补救。实现这一点的要求,关键在于要为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保障,在教育财政投入领域中也是这样。我国的学校及其师生作为社会生活中的法人和公民,具有自己的多项权利,其中最重要的是教育财政投入经费到位的权利,尤其是《教育法》、《教师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又赋予了他们一些独特的与教育财政投入相关连的权利,这些权利都需要得到保障。如果没有教育财政投入法律救济,那么当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时,没有途径使其得到恢复和补救,有关教育财政投入法规也就成了一纸空文,变得没有意义。因此,强化教育财政投入救济保障,能更好地保障教育财政投入相对人如学校及其师生的合法权益。

  2. 维护教育财政投入法律的权威

  通过教育财政投入法律救济维护教育财政投入法律的尊严。教育财政投入法律的权威性是教育法治化、规范化的起码要求。教育法律权威的维护不是靠强制力威胁,而是民众的认同。取得民众认同的渠道在于公正的执法和司法。立法者仅靠诠释法律的公正性还不足以维护教育法律的权威性,政府财政部门、教育行政机关在财政投入和管理过程中的公正性是维护教育法律权威性的根本。通过教育财政投入法律救济,对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的违法行政或管理的矫正、对受侵害的相对方进行法律上的补救,则是维护教育法律权威性的重要措施。

  3. 促进政府依法治财

  以法律手段管理教育财政投入是现代国家的一个基本经验。长期以来,我国只注意到通过制定法律、实施法律,使学校、教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而对于政府权力的滥用有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却认识不足,因此在法律上对政府权力的控制和约束较少。尤其是对教育财政投入不到位、不合法缺乏制约。而法律救济制度,尤其是其中的行政救济制度,其着眼点在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和规范、监督行政权力,如我国的两大行政救济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都在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指出,立法的目的之一是“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教育财政投入法律救济制度具有制约政府教育财政投入行为,预防和控制国家教育机关及其授权组织的侵权行为的功能,能够促进国家机关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如果教育财政投入相对方能够明确自己的合法权利,寻求司法或行政救济,这自然就能够促进政府财政部门以及有权部门加强自我管理。在根本上说,教育财政投入法律救济可以促进政府财政部门、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行政和管理,确保其教育财政投入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合理性。这对于督促政府依法治财是很有意义的。

  二、我国教育财政投入法律救济的问题

  1. 教育财政投入法律救济受案范围太窄

  我国对教育财政投入法律救济的理论研究还跟不上形势的发展,教育财政投入法律救济理论研究还比较薄弱。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司法体制上,对教育财政投入的法律救济问题一直存在较大争议。从理论上看,教育财政投入的性质和司法保护手段尚无定论;从实践上看,现行司法体制虽然建立了行政诉讼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为学校和相对方告政府提供了某种可能,但是行政受案范围不包括因受教育财政投入不足受到侵害而起诉政府的案件。如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只局限于具体行政行为,法院无权对抽象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比如教育财政投入问题)进行审查。法院以不属行政诉讼范围为由避开对教育财政投入的裁判,表明对教育财政投入的行政行为采取诉讼途径寻求救济有困难,立法范围对教育财政投入行为作为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是起诉被驳回的原因。这就导致了我们的教育财政投入法律救济理论不能很好地为实践的发展提供有效的理论支持。因此,我国亟需加强对教育财政投入法律救济制度的理论研究,以推动我国教育财政投入法律救济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2. 教育财政投入法律救济规定不健全,各个法律、法规之间多有冲突

  国外宪法对教育财政投入的保障都有规定,正如大须贺明分析《日本宪法》第26条时所言:“一方面,该条款对作为受教育权者的国民,保障了他们具有请求国家采取措施以完善各种教育外部条件的具体权利,即为教育提供必要的财政支出、设立和管理有关设施、制定有关制度等等;另一方面,为了确保教育内容能够得以实现,它又对国家课赋了这样的具体义务,即规定国家必须履行上述积极性作为。” 但我国宪法对教育财政投入的规定相当粗略、含糊,义务教育是否免费都无规定,至于学习机会和条件权方面的规定就更抽象了。总的来说,我国教育财政投入的“方针条款”色彩极其浓厚,加上违宪司法审查制的阙如,实际上教育财政投入只是国家政策的裁量目标,不具有可诉性。教育财政投入中的行政权具有主动性和广泛性的特点,其对我国教育的各个领域、各个层面影响甚大。因此,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虽然较多,但其重心并未放在行政相对方权利的救济上,涉及教育财政投入法律救济内容的极少。这反映出传统的治国思想对我国立法指导思想仍有极大的影响。与此同时,处于少数地位的一部分法律救济规范规定得也比较原则、抽象,有些甚至模糊不清。就行政检察监督制度来说,我国行政监察法虽然规定对行政教育财政投入进行监督,但对监督的方式、途径、效力等方面的规定不甚明确,缺乏可操作性,从而导致现实中对政府教育财政投入的检察监督往往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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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2015-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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