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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华北互联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8-30
摘要:随着互联网就业创业形态的丰富、服务业吸纳就业能力不断增强,灵活就业人数越来越多,这个群体的工伤保险制度的确立同样也需要在坚持公平的前提下,建立起缴费渠道畅通、认定程序明晰、赔付标准科学的制度,实现所

  随着互联网就业创业形态的丰富、服务业吸纳就业能力不断增强,灵活就业人数越来越多,这个群体的工伤保险制度的确立同样也需要在坚持公平的前提下,建立起缴费渠道畅通、认定程序明晰、赔付标准科学的制度,实现所有劳动者在工伤保障层面的“共济”。

  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不能变

  ●探索不同行业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是完全有必要的

  ●工伤保险的赔付标准必须是全社会统一的

  ●将所有劳动者纳入现行的工伤认定和赔付体系是公平的做法

  记者:人社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探索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险保障方式。您对这一提法怎么看?

  黎建飞:《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文本确实没有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险有明确的说法。灵活就业的形态出现较晚,它在法律中被称为非全日制用工。而法律是全称概念,不能把所有用工主体的类型和职业形态一一列举,新的就业形态和职业群体层出不穷,所以,最终还是要采用“谁用工、谁负责”“谁的娃娃谁抱走”的雇主责任制方式,来解决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险保障问题。

  工伤由雇主负无过错责任,这是根本性原则,所以无论法律条文中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伤问题是否做了专门规定,我认为都不应该影响这一群体享受工伤保障权益。从这个角度来看,“十三五”期间,相关部门就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保障方式进行探索,我认为是完全有必要的。

  记者:针对建筑业农民工,国家已经有了按项目参保的规定。目前,一些地方针对餐饮业,探索按照营业面积参保。长沙市针对家政服务业,推出按照营业额核定参保人数、可单独参加工伤保险的灵活办法。这些针对某一具体行业的灵活办法,您认为在全国推行有可行性吗?相关部门在未来会不会模仿建筑业农民工按项目参保的做法,继续出台其他行业的灵活参保办法?

  黎建飞:我觉得上述做法可以作为经验去探讨,但作为一个劳动法学者,我关注的是赔偿,即无论前面的缴费、认定等环节路径怎么设计,后面的赔偿标准不能变化。前面的路径设计无非是多缴少缴的问题,无论多缴少缴,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不能变,不能出现一个人在A公司上班,发生工伤后赔付20万,在B公司就赔10万。工伤保险的赔付标准必须是全社会统一的,断掉一只手的伤害和影响对谁都是一样的,赔付标准也不能有巨大差别。将所有劳动者纳入现行的工伤认定和赔付体系,符合公平理念。在坚持赔付认定原则、无过错雇主责任制、赔付标准不变的前提下,针对一些特定群体,比如快递人员、钟点工,他们的参保缴费和经办服务进行特别的设计是没有问题的。只要注意一点,不能标准不一,否则容易制造新的社会矛盾。

  总之,在工伤保险的法理精神中,雇主无过错责任原则、全额赔付原则是不能变的,相关责任主体在发生工伤事故后不能动减轻赔偿责任的心思。(王永)

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之我见

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

随着就业形式多样化,大量没有稳定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劳动力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目前他们大多都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以山东青岛市李沧区为例,今年第二季度登记的李沧区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达2191人,此外还有数万外地户籍的劳动者从事家政服务、中介服务等行业,缺乏工伤保障。

  建立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需要科学区分人员类型。笔者按照灵活就业所服务的对象、与服务对象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工作时间、工作性质等,大体将灵活就业人员分为以下几类:

  一是与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济实体建立经济承包关系的灵活从业人员,如较长时期内为经济实体提供服务,比如运输、搬运、维修、翻译等。这些灵活从业人员不属于法定经济实体,多以个人名义通过提供相关技能、特长为企业服务,接到任务后往往独立完成。

  二是与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灵活从业人员。如在校学生、退休返聘职工等,这些群体所从事的工作与其他职工无二,只是不被承认为企业职工,也无法建立法律上认可的劳动关系。

  三是与个人建立定时、定期服务关系的灵活从业人员。这里可分为两类,一种是与特定个人建立定期服务的灵活从业人员,如家庭保姆、定时上门服务的钟点工;另一种是与非特定个人建立定期服务关系,如同时帮助接送多个孩子上下学的托幼人员。这类群体的工作特征是服务对象、服务时间较为固定,发生意外事故,认定责任较为明确。

  四是与个人建立不定时服务关系的从业人员,如家庭装修工、空调维修工等。这类群体为某特定个人提供短期服务,服务对象短期内大量变化,无法固定。这些灵活就业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大多是体力劳动、发生意外伤害几率较大、收入不固定、工作时间不稳定、服务对象多变,需要我们在拓展工伤保险范围时加以统筹考虑。

  建立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需要更加灵活多变的方式。笔者认为,首先,应建立灵活的工伤认定办法。由于大量的灵活就业人员工作时间、服务对象不固定,他们的工伤认定可采取先备案后认定方式。如根据其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的内容,选定一个服务周期为工伤保险缴费时间,圈定某个特定时段为其工伤保险可认定的工作时间,根据服务对象的范围圈定工伤保险可认定的范围,根据其服务内容、劳动强度、危险程度、工作报酬确定缴费比例等。对于服务对象、工作时间均不固定的人员,可采取工作备案制度,即每次接受服务对象约定服务均需在指定的手机APP软件登记,以此确认伤害事故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内,是否应当属于工伤认定的范畴。

  其次,应建立灵活的社保缴费方式。要针对企业的行业特点,合理确定缴费基数。对餐饮业、家政服务业这类流动性很大的人员,可以按照“定额缴费、动态实名”的办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要研究灵活的就业方式,做到随时申报、随时登记缴费,并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的实名制管理。制定灵活的工伤保险关系转移办法。

责任编辑:采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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