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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诚信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华北互联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8-25
摘要:索引号: 003229257/201608-00428 组配分类: 本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诚信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文号: 关键字: 生成日期: 2016-08-08 有效期: 2018-08-08 访问量: 《六安市公共资源

索引号: 003229257/201608-00428 组配分类: 本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诚信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文号: 关键字:

生成日期: 2016-08-08 有效期: 2018-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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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诚信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我市公布了《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诚信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六政〔2015〕7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了帮助公众了解政策内容,现作出如下解读。

1、问:《暂行办法》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暂行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等规定和要求。

2、问:《暂行办法》适用于行政区域范围?

答:依据《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适用于市本级和金安区、裕安区、开发区、示范园区范围内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以及采用招标方式进行的政府采购工程类有关当事人的诚信评价管理。六安市范围内各县及叶集试验区可参照执行。

3、问:诚信评价应当遵循的原则?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明确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此,《暂行办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了五个方面的诚信评价原则规定,它们是(一)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二)合法、客观、审慎的原则;(三)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原则;(四)谁评价、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五)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原则。

4、问:诚信评价实行统一平台、分类评价是如何规定的?

答:《暂行办法》第四条中已作出明确规定,统一平台即六安市招投标中心作为我市的统一诚信评价信息发布平台,市、县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对评价结果负责,住建、水利、交通运输、财政对对本行业评价对象进行分类评价。

5、问:诚信评价的主要对象?

答:诚信评价的对象为建设工程项目有关主体及从业人员和采用招标方式进行的政府采购工程类供应商。

建设工程项目有关主体及从业人员是指: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等企业或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等相关从业人员。注册执业人员包括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结构师、注册会计师等。

采用招标方式进行的政府采购工程类供应商是指:通过招标方式向采购人提供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6、问:诚信评价主体有哪些部门和单位?

答:《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诚信评价的主体为行政监督部门、建设单位、采购人和其他评价单位。

行政监督部门主要是指发展、财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

建设单位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管理主体;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7、问:诚信评价主体中的其他评价单位是指哪些部门?

答:《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其他评价单位是指信访、公安、人社、审计、安监、环保、食药监、国税、地税、工商质监、招投标监督管理等单位。

8、问:诚信评价主体主要发挥哪些部门和单位作用?

答:一是发挥建设单位、采购人的评价主导作用;二是发挥住建、交通、水利等行政部门行业评价作用;三是发挥信访、公安、人社、审计、环保、食药监、安监、国税、地税、工商质监、招投标监督管理等单位的评价作用。

9、问:诚信评价周期?评价对象的评价分值怎么计算?

答:《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评价对象诚信评价实行动态管理,由诚信评价信息系统实时汇总。建设工程、服务类项目评价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货物类评价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

《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评价对象诚信评价得分按下列权重计算:

(一)建设工程项目有关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行政监督部门评价计分占诚信评价得分的50%;建设单位评价计分占诚信评价得分的50%。同一评价对象在同一评价周期内有多个评价项目的,其诚信评价得分按多个项目评价得分的平均值计算。

(二)货物与服务类供应商的信用评价:行政监督部门评价计分占诚信评价得分的40%;采购人评价计分占诚信评价得分的60%。同一评价对象在同一评价期限内有多个评价项目的,其诚信评价得分按多个项目评价得分的平均值计算。

其他评价单位对评价对象的信用评价实行扣分制,其中市安监、工商质监、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扣分分值最高为10分;市公安、人社、审计、环保、食药监扣分分值最高为5分;市信访、国税、地税扣分值最高为2分。

评价对象的诚信评价得分为行政监督部门诚信评价得分分值+建设单位、采购人诚信评价得分分值—其他评价单位诚信评价扣分分值。

诚信评价实行百分制,最高得分为100分,最低得分为0分。  

10、问:什么叫初始诚信评价分值?初始诚信分值权重为多少?

答:《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评价对象初始进入诚信评价信息系统,无行政监督部门、建设单位、采购人和其他评价单位诚信评价计分的,按诚信评价总分的60%权重计算初始诚信评价得分。

11、问:诚信评价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工作由那个部门负责?

答:《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市招投标中心负责诚信评价信息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12、问:《暂行办法》对“黑名单”如何定性的?如何管理?

答:《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黑名单”为投标资格受到限制的评价对象,行政监督部门要及时将“黑名单”信息录入诚信评价信息系统,由系统自动生成“黑名单”库。

列入“黑名单”的评价对象限制投标期限届满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及时将其从“黑名单”库中删除,删除信息在原公布媒体上予以公布。

13、问:《暂行办法》对评价结果如何运用?

责任编辑:采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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