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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严规禁校园推广网贷 借款用途仅限创业助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华北互联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9-04
摘要:深圳严规禁校园推广网贷 借款用途仅限创业助学-新闻频道-和讯网

  继银监会、教育部之后,面对乱象层出不穷的校园网贷,深圳行业协会开始出手整顿。

  8月30日,深圳互联网金融协会下发通知,从风险提示、借款用途、资格审查、宣传推广等九个方面,对校园网贷进行整顿、规范,并要求从事校园网贷网贷的平台,从即日起进行整顿,整顿期限为三个月。

  根据深圳互联网金融协会规定,企业开展校园网贷,必须提示风险,并披露借款成本,而且严禁委托学生、校园工作人员等,在校园内进行推广宣传。除了助学、创业等用途外,不得发放其他用途的贷款。

  不得在校园宣传推广

  “校园网贷乱象丛生,而且愈演愈烈,必须要及时规范。”深圳互联网金融协会秘书长曾光说,对于校园网贷存在的问题,目前该协会正在摸排调查,但目前尚不便透露。

  8月30日,深圳互联网金融协会的《关于规范深圳市校园网络借贷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称,近期,部分分期、P2P、电商平台等互联网金融企业,面向学生发展的校园网贷,出现了虚假宣传、暴力催收、发放高利贷等乱象。

  对此,《通知》通过九条内容,从风险提示、信息审核、借款成本、贷款用途等多个方面的内容,对校园网贷进行规范。

  企业必须充分必要披露信息是《通知》首先提及的内容。根据规定,企业必须书面告知借款学生校园网贷业务的收费、计罚息政策,提示潜在风险,并确保借款学生已知晓、认同上述信息。

  而借款成本亦在披露范围。《通知》规定,企业要明确告知实际综合借款成本,不得以服务费、手续费、催收费等各种名义变相收取高额费用。不得以缴纳保证金、业务提成等形式克扣借款资金。

  对此,《通知》规定,企业不得在校园内开展任何形式的营销宣传,不得使用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严禁委托学生、校园工作人员或校园商户等在校内开展任何形式的线宣传、推销代理活动。

  根据业内人士介绍,利用委托、代理等方式,通过学生推广、向学生放款,是很多校园网贷平台共同采用的做法。“学生尤其是学生干部,活动接触面比较广,彼此了解比较深,知道对方的情况,这样贷款就比较安全。”广州某分期平台管理层说,其委托推广、营销的学生,一般都是学生干部。

  深圳互联网金融协会在《通知》中要求,在深圳开展校园网贷、深圳法人机构在外地开展的校园网贷业务,必须严格遵循规定,进行自查自纠和整顿规范。根据该协会介绍,目前,深圳地区涉及校园贷的企业共计27家,但具体存量金额尚没有准确数据,目前深圳市下辖各区还在排查,统计数据预计将在9月15日左右得出。

  限制借款用途

  在保证信披真实的前提下,深圳互联网金融协会还对校园网贷借款用途、借款人资格等也进行了严格界定,将其限定在助学、创业等范围之内。

  根据《通知》第四条规定,除了助学贷款、创业贷款等贷款业务外,企业不得向借款学生提供其它用途的贷款。对于具有公益性质的助学贷款,没有第二还款来源方的,必须取得学生所在学校的书面同意。

  这将对现有的校园网贷业务产生明显约束。第一财经记者此前获悉,校园网贷中资金的一大用途,就是用于购物、消费。而深圳规定开始执行后,将会对当地校园网贷产生不小影响。

  在借款资格方面,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必须对借款学生的资格条件、还款能力、借款用途、在其它机构的贷款信息、第二还款人或担保人还款能力等信息,进行严格审查,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过滥、过度放贷,是校园网贷中一直存在的一大乱象。为此,《通知》规定,向未成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放贷,必须取得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并面签。向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发放贷款,还必须获得第二还款来源方的书面同意,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而第二还款来源方,必须为具备还款能力的家长或其他担保人。

  此外,第二还款来源方为具备还款能力的学生,须由双方学生的班主任或辅导员签字见证,并通知双方的家长或家属。第二还款来源方出具有效证据,证明其书面意见为他人伪造,企业不得再对其进行任何形式的催收。

深圳严规禁校园推广网贷 借款用途仅限创业助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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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采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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