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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四中院司法责任制改革调查(下)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华北互联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8-05
摘要:图为重庆四中院法官评价委员会民主投票表决现

重庆四中院司法责任制改革调查(下)

图为重庆四中院法官评价委员会民主投票表决现场。

□ 本报记者  蔡长春  本报通讯员  张琼  文/图

“权力都有膨胀的天性,审判权力也必须关在制度的笼子里”,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孙海龙认为,彻底放权之后,必须制度化加强对行使审判权力主体的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和惩戒,从而保障审判权力公正运行。

《法制日报》记者今天从重庆四中院了解到,2014年以来,重庆四中院在启动司法责任制改革彻底向法官放权的同时,着力加强权力监督机制建设,通过深化审判监督和审判管理、健全完善追责程序和完善法官评价体系等手段,全面科学加强权力监督,努力实现公正审理每一个案件。

明晰权责边界该管必管

改革后,重庆四中院实现绝大多数案件由合议庭独立裁判,少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按照制度规定通过审判长联席会、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委会发挥法院集体智慧,确保所有案件审判更加公正。在此过程中,有一些人总是担忧,院庭长对大量的案件不把关,会不会影响案件质效甚至“生出乱子”?

孙海龙告诉记者,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钱锋曾多次指出,在深化司法改革背景下,审判管理不是可有可无,而是越来越重要,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孙海龙认为,审判监督和管理不等于违规过问案件。院庭长应当大胆按照制度规定的范围和方式行使审判监督和管理权,该管不管、该监督不监督就是失职。

重庆四中院分管审判管理办公室的副院长张俊文说,深化审判监督和审判管理,就是要按照法治化、规范化的要求,明晰审判监督权和管理权的行使边界,防止假借监督管理之名行干预过问之实。

重庆四中院在《关于保障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严禁院庭长过问、插手、干扰合议庭办案的行为,通过实行随机直接分案、分案情况每月通报,加强分案监督,杜绝二次分案中搞“定向投放”办关系案。通过明确裁判文书签署权限,规定院庭长不得对未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签发,防止院庭长通过审批案件对案件审理进行不当干预。

针对审判监督职责不明确,监督行为不规范,特别是监督权越界侵蚀审判权的突出问题,重庆四中院制定实施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审判监督职责的规定》,明确审判委员会、院长、副院长、庭长履行审判监督职责。

具体操作上,审判委员会通过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总结审判工作经验等,以决议和纪要的形式行使审判监督职责;院长主要通过决定再审、对法官可能存在违法审判行为启动专项评查等方式行使审判监督职责;副院长主要通过审判专门指导、组织开展庭审评查和裁判文书评查等行使审判监督职责;庭长主要监督案件审判流程节点办理情况。明确要求,审判委员会、院长、副院长、庭长在监督活动中形成的各类文书资料都要入卷存档,实现了监督全程留痕。

瑕疵需补正有错必担责

在孙海龙看来,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落脚点就是严格审判责任,首先必须在坚持法官依法履职免责理念上健全完善监督追责机制。

据悉,重庆四中院努力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配套建立了相应的追责程序。

张俊文说:“我们制定实施了《关于瑕疵错误案件责任追究的规定》等制度,坚持学艺不精总结提高,作风不良教育提高,坚决零容忍司法不廉。”

实践中,想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追责机制,首先必须能更好地发现错误。对此,重庆四中院制定实施了《关于评查工作的规定》《案件评查标准》等制度,明确规定由评查合议庭实行评查,包括对结后案件的常规评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审判委员会每季度专题研究认定。

重庆四中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综合科副科长、审判委员会秘书彭婧婕介绍说,在此基础上,重庆四中院将疑似严重瑕疵案件和错误案件交由法官评价委员会讨论,给出民主评价。经过民主评议程序后,进入调查处理程序,坚持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追究原则,坚持对法官错案追责的前提,是存在故意违法审判行为或者存在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产生严重后果,确定追责并在一定范围中公开。

实施过程中,重庆四中院坚持“一案一查”制度,对案件从收案、立案、移送、分案、送达、法定事由、开庭、评议、裁判文书制作、结案、归档等流程节点严格管理,实行每月审判流程节点运行情况评查分析通报制度,评查结果纳入法官业绩档案,以此杜绝案件“隐性超审限”。

据介绍,自2014年评查制度建立实施至今,重庆四中院评查合议庭共开展案件重点评查5次,专项评查3次,季度常规评查7次,经审委会认定一般瑕疵案件46件、严重瑕疵案件5件。共启动对4件严重瑕疵案件的责任追究程序,经法官评价委员会讨论和不记名投票,认为应对其中1件案件进行通报。

重庆四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谭中宜说:“需要注意的是,瑕疵案件并不是错误案件,通过评查机制指出问题,可以督促法官更加认真履行审判职责,提升审判能力,这种法院内部的监督机制更加接地气、有活力。”

重庆四中院研究室副主任、评查合议庭法官黄明认为,案件评查是发现瑕疵错案的重要合法途径,不仅覆盖面要广,还要有一定的量才科学。据了解,重庆四中院近来年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覆盖率为100%,常规评查抽查率为结案数的20%以上。

孙海龙说,责任只有落实到具体的案件和法官时,才具有实在的鞭策力。

放权不放任审判更公正

据重庆四中院政治部主任、法官评价委员会主任委员贺少锋介绍,法官业绩评价制度是法院管理体制中连接审判管理和法官管理的关键环节,是法官办案的指挥棒。好的法官评价制度,必须解决“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问题。

2014年10月14日,重庆四中院设立法官评价委员会,13名委员中有资深法官8人,市人大代表1人,市政协委员1人,律师1人,学者两人。制定实施了《法官评价委员会工作规则》,通过对法官职业操守、办案责任进行民主评价,促进法官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水平不断提高。

彭婧婕补充说:“我院还制定实施了《法官业绩评价办法》《法官业绩评价计分标准》,研发了法官审判业绩管理系统,实时生成法官业绩并每月通报。”

据统计,改革以来,重庆四中院一线法官年均办案数量逐年上升,2014年为61件,2015年为84.5件,2016年前6个月结案率为79%。

重庆四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助理审判员刘文玉说:“审判业绩评价结果与法官平时个人考核挂钩,瑕疵错误案件不仅在全院通报,还要在每月的审判长联席会议上做详细说明,在这种有形和无形的双重鞭策下,法官办起案子来自然容不得有半点差错。”

事实上,在法官评价机制方面,重庆四中院构建了严格审判责任和深化司法公开内外两个评价系统,除法院内部的追责监督系统外,外部系统的作用同样不容小觑。

孙海龙说,所谓法官评价的外部系统,主要是通过审判流程信息公开、执行信息公开、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切实保障当事人、律师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让审判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重庆四中院制定实施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意见》《关于严格实行庭审录音录像的规定》《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实施细则》等制度,促进全员加强司法公开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公开的水平和层次。

责任编辑:采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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