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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期理财主要模式违规 空间狭窄难操作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华北互联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9-04
摘要:这是否意味着网贷平台在该业务上还有可操作的空间?对此,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PPmoney万惠董事长陈宝国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办法》里

随着去年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的出台,许多网贷平台为不踩“红线”,纷纷对自身业务进行了调整,下架活期理财产品就其中之一。然而,在最新颁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却并未指出网贷平台是否可进行活期理财业务。这是否意味着网贷平台在该业务上还有可操作的空间?

  随着去年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的出台,许多网贷平台为不踩“红线”,纷纷对自身业务进行了调整,下架活期理财产品就其中之一。然而,在最新颁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却并未指出网贷平台是否可进行活期理财业务。这是否意味着网贷平台在该业务上还有可操作的空间?

  对此,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PPmoney万惠董事长陈宝国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办法》里没有明确表达“活期产品”的字眼,但是事实上,监管办法当中的很多条款都对很多平台所谓“活期产品”的特点进行了规范,比如说不能受客户委托进行投标决策、不能进行债权转让,而这些都是活期产品背后的法律逻辑和运营模式。“换言之,即便《办法》没有明确否定活期产品,但许多要求都直接剑指活期产品,并对活期产品的相关运营方式进行了规范。”

  三种主要活期模式违反规定

  从此前多数平台活期理产品的模式来看,第一种模式是和基金公司合作,也就是变相代销基金公司的货币基金。而货币基金的投资方向多为央票、公司债国债银行间拆借利率、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等;第二种模式是做“混搭”产品,即网贷平台把自己平台上的借款项目与银行理财产品(通常是货币基金)打包做成一个资产包,形成“分级产品”。投资者对 “分级产品”进行投资就获得这些打包类债权的受益权;第三种模式是P2P平台变相与金融机构进行合作,把一些高风险产品如股票、信托份额收益权、债券、私募债、基金等非保本类投资产品重新打包为一种新产品。

  按照《办法》第十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第七项: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以及第九项: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的规定,对前述活期理财的第一种模式和第三模式进行了限制。

  而在第二种模式中存在着并没有经过债权人同意就形成决策的情况,因此也违背了《办法》第四章“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第二十五条未经出借人授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

  活期业务尚存空间业内谨慎观望

  开鑫贷总经理周治翰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办法》有明确规定,网贷平台不得“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如果活期理财的产品设计是通过期限拆分来实现的,那显然是禁止的;另外,负面清单中还规定,网贷平台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但投资人间可以进行债权转让。因此,如果活期理财产品是通过投资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实现的,则是可以的。

  “活期产品能不能做,得看其是否有资金池,监管细则给自动投标留有空间,按照债权转让形式做,应该还是符合监管的。但是这种实现起来很困难,很难达到活期效果。”网贷天眼 CEO 田维赢对本报记者说道,加上新规要求不能拆期限,平台想要通过期限错配来做活期,如果不通过资金池,完全通过债权转让来做,即便实现了,体验也不会好。

  因此,在业内人士看来,对待活期理财产品还应保持审慎态度。“《办法》还有许多值得仔细推敲的细节。在产品设计上,我们还是应该在监管办法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操作,不要轻易触及红线”,陈宝国说道。

  人人聚财CEO许建文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办法》中对活期理财没有明确规定,行业中也在讨论,对此暂时持谨慎观望态度。“但是《办法》给出了12个月的调整期,在这一过程中,不仅是P2P平台需要调整,《办法》也会根据现实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也不排除更加细化或出台补充办法的可能。”

责任编辑:采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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