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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洲电气: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首次披露对照表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华北互联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9-04
摘要: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交易总金额,配套融资金额确定是否符合规定。(本次交易金额+募 √

集配套资金金额-募集配套资金中用于支付现金对价部分)×25%);

(5)上市公司是否在重组方案中对募集配套资金的预计金额及占交

易总金额的比例、发行方式、对象和价格,必要性、具体用途、使用

计划进度、预期收益、内部控制制度及失败补救措施,进行充分地分

析、披露;

(6)拟使用配套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是否不存在以下情形:

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明显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前次募集资

金使用效果明显未达到已公开披露的计划进度或者预期收益;并购重 √

组方案仅限于收购上市公司已控股子公司的少数股东权益;并购重组

方案构成借壳上市。

本次交

易不涉

及收购

控股股

东、实际

控制人

及其关

15.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购买资产, 联方资

或者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的: 产,不会

导致上

市公司

控制权

发生变

更,但构

成关联

交易

(1)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

(2)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认购股份的特定对象取得的股份是

否三十六个月不转让。

(3)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认购股份的特定对象是否在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报告书中公开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内如上市公司

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 6 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不转让其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

股份。

(4)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时,关联人员是否回避表决。 √

16.(1)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公开承诺,保

证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将暂停转让其在该上市公

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2)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是否公开承诺,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

供本次重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

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

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 √

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

前,将暂停转让其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3)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是否按要求在所披露或者提供的有关

文件上发表声明,确保披露或者提供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17.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不存在依据《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

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二、仅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适用的关注要点

1. (1)本次重组交易对方及其一致行动人认购和受让股份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规定比例的,公司是否 √

在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同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2)交易对方拟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

公司是否在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同时,披露收购报告书摘要等相关文 √

件。

2.(1)上市公司是否提供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资产最近两年的财

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2)有关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是否按照与上市公司相同的会计制度

和会计政策编制。

(3)如不能提供完整财务报告,是否解释原因,并出具对相关资产

财务状况和/或经营成果的说明及审计报告。

(4)是否根据《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第六十三条规定,提供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的资产、业务架构编制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 √

期的备考财务报告和审阅报告。

(5)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引用的经审计最近一期财务资料是否有

效,财务报告截止日距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披露日是否在 6 个月以 √

内。

3.(1)资产交易定价以资产评估结果为依据的,是否聘请具有相关

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2)不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是否披露相关资产的估值

报告(估值报告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估值目的、估值对象和

估值范围、价值类型、估值基准日、估值假设、估值依据、估值方法、

估值参数及其他影响估值结果的指标和因素、估值结论、特别事项说

明、估值报告日等);估值人员是否在估值报告上签字并由所属机构

加盖公章。

(3)资产评估机构或者估值机构为本次重组而出具的评估或者估值

资料中是否明确声明在评估或者估值基准日后××月内(最长十二个 √

月)有效。

(4)资产评估或者估值机构是否采取两种以上方法进行评估或者估

值。

(5)引用其他评估机构或者估值机构报告内容(如矿业权评估报告、

土地估价报告等)、特殊类别资产(如珠宝、林权、生物资产等)相

关第三方专业鉴定等资料的,是否对其相关专业机构、业务资质、签

字评估师或者鉴定师、评估或者估值情况进行必要披露。

(6)上市公司董事会是否根据《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第二十五

条的规定,对本次交易标的评估或者估值的合理性以及定价的公允性

做出分析。同时,对资产评估机构或者估值机构的独立性、假设前提

的合理性、评估或者估值方法与目的的相关性发表意见。

(7)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否对评估机构或者估值机构的独立性、评

估或者估值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

(8)交易标的的下属企业构成该交易标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

额、营业收入、净资产额或者净利润来源 20%以上且有重大影响的,

应当参照《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披露评估

或者估值的情况。

(9)交易标的涉及其他长期股权投资的,是否列表披露评估或者估

值的基本情况。

4.(1)上市公司自愿提供拟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报告的,是否经具

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与重大资产重 √

组报告书同时公告。

(2)盈利预测报告数据包含了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是否特别说明。 √

第四部分 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披露内容 是 否 适 备注

(一)重大事项提示、重大风险提示 √

(二)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 √

(三)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方案介绍中披露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

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以下简称“借壳上市”)及其判 √

断依据;

(四)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1.包括公司设立情况及曾用名称,最近三年的控制权变动情况(如上

市公司最近三年控制权未变动,是否披露上市以来最近一次控制权变 √

动情况);

2.主营业务发展情况和主要财务指标(包括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

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资产负债率、 √

毛利率、每股收益等,下同),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概况。

(五)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1.交易对方为法人的,是否披露其名称、注册地、法定代表人,与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控制关系结构图,最近三年主要业

务发展状况和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指标,按产业类别划分的下属企业名

目等;

2.交易对方为自然人的,是否按照《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第十

五条第(二)项的相关要求披露;

3.交易对方为其他主体的,是否披露其名称、性质及相关协议安排,

如为合伙企业,是否比照《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第十五条第(一)

项相关要求,披露合伙企业及其相关的产权及控制关系、主要合伙人

及其他关联人、下属企业名目等情况。

(六)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包括历史沿革、报告期(报告期指最近两年及一期,借壳上市除外)

主要财务指标、主营业务、评估或者估值的情况及拟定价等;相关证

券服务机构未完成审计、评估或者估值、盈利预测审核(若涉及)的,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声明保证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并作出 √

“相关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评估或者估值结果、以及经审核的盈

利预测数据(若涉及)将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的特别

提示;

2.交易标的为企业股权的,是否披露该企业是否存在出资瑕疵或者影

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上市公司在交易完成后将成为持股型公司的,

是否披露作为主要交易标的的企业股权是否为控股权;交易标的为有 √

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是否披露是否已取得该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或者

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转让前置条件;

3.交易标的涉及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资源类权利的,是否披露是否

已取得相应的权属证书、是否已具备相应的开发或者开采条件、以及 √

土地出让金、矿业权价款等费用的缴纳情况;

4.交易标的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施工建设等有

责任编辑:采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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