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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革命需要法律规制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华北互联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9-04
摘要:电子商务革命需要法律规制

  我国现行以传统商业模式运行需要而制定的法律体系和执法模式,已经不能满足信息时代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难以有效应对电商模式的挑战,出现了许多法律不确定性问题以及法律不适用问题,使网络交易一定程度上游离于法律规制之外。

  国内外对电子商务应否征税、如何征税,电商模式下经营者的市场准入,以及消费者权益、知识产权、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存在很大争议。

  网店经营者应进行真实身份记录与披露,应按照现行税收法律体制对网店征税,在侵权上对网络平台实行“递近连带责任”,建立起具体、可操作的电子商务市场监管体系。

  记者 金辉 北京报道

  电子商务是一场商业模式的根本变革,在市场准入、垄断竞争、消费者权益、知识产权、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出现的新问题,给现有法律制度和政府监管方式带来一系列新挑战。近日,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治与发展研究院在京成立了“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律发展研究基地”,并且在基地成立仪式上发布了《公平规制视野下的电子商务立法研究报告》。

  报告指出,中国电子商务发展迅速的同时,其“破坏”的一面也日益体现,而中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则呈现出“条块分割、层层补丁”的状态,存在立法分散、层级较低、漏洞较多、立法不统一等诸多不足和缺陷,催生了许多“法律空白”和“执法盲区”。电子商务革命要求法律的革命。

  电子商务存在“法律空白”和“执法盲区”

  虽然我国电子商务起步较晚,但是速度惊人,目前也已经迅速跻身为全球最大电子商务市场之一。

  网上购物的发展对零售、直销等传统商业模式造成了巨大冲击,加剧了传统店铺的销售低迷,零售行业整体收缩已是事实。不仅如此,网络购物的繁荣甚至引发了中国零售业持续的“关店潮”,在美国同样如此。

  由于电子商务具有虚拟化、信用化、自动化、智能化、数字化、电子化、无纸化等现代信息技术特征,及其带来的隐蔽性高、流动性强、开放性强等特点,我国现行以传统商业模式运行需要而制定的法律体系和执法模式,已经不能满足信息时代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难以有效应对电商模式的挑战,出现了许多法律不确定性问题以及法律不适用问题,催生了许多“法律空白”和“执法盲区”,使网络交易一定程度上游离于法律规制之外。电子商务因此享受了一些传统商业模式所不能及的“事实上的法律优惠”。

  市场准入、垄断竞争、消费者权益、知识产权、个人信息保护的争议

  当前,国内外对电子商务应否征税、如何征税,电商模式下经营者的市场准入,以及消费者权益、知识产权、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存在很大争议。

  最为激烈的争论发生在税收领域。

  随着“彤彤屋”、“我的百分之一”两个网店征税事件的发生,电商征税问题更是引发了媒体、学术界的热烈讨论。在国外,这一问题也掀起了热烈讨论。国外学界的主流共识是:“税收中性”是指导电子商务征税的基本原则。另外一批学者认为,“税收中性”原则并没有为电商的税收问题提供任何可行的解决方法,而着力于主张对电商“免税”。除此之外,学界将更多的注意力放在了如何征税的问题上,集中探讨电子商务征税的程度和范围问题,对现有的税收法律体系提出改进建议。而且,基于其跨国界特点,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体制的影响也成为讨论焦点。

  电商模式下经营者的市场准入问题,国内外学者的争议也比较大,主要聚焦于自然人卖家的市场准入问题。

  反对登记说认为,这一模式规模较小,没必要监管;同时网上登记的标准确定有难度,难以执行;而且目前网上开店的个人中社会弱势群众占多数,进行全面登记条件不成熟。支持登记说则主张,凡经营必须登记,应沿袭传统市场主体市场准入原则,否则,有失公平原则。

  随着网上交易的逐渐兴起与繁荣,国外学术界对电子商务中的权益保护问题也开始投入大量目光,集中于消费者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个人信息保护三个领域。

  学界讨论也主要聚焦于传统有关权益保护的法律应否同等适用于电子商务领域的问题。对这一问题,我国学术界普遍表现出支持的态度。比如,在消费者保护义务方面,绝大多数学者提出了严格于传统模式的义务规制的立法建议。

  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大部分学者主张完善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相关规定,严格平台商对其网店经营者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提高接到通知后的“删除义务”的认定标准。

  在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方面,多数学者主张,我国未来立法应当严格平台商和网店经营者的侵权责任。在国外,对这一问题则分歧明显。相反观点认为,电子商务不过是采用了一种新的技术手段与媒介,和传统商业模式并无本质区别,所以传统的法律仍然应该适用。

  除了传统侵权行为,学界更多地讨论了电子商务领域的特有侵权现象或问题。

  在消费者保护领域,主要就电子合同形成的时间、合同条款的救济、不公正合同条款的规制做出了专门讨论。其中,格式合同、在线拍卖欺诈的规制、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问题尤其受到关注。在知识产权领域,域名、超链接、软件盗版、数字版权管理以及商业方法能否成为专利的问题备受学界关注。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在线侧写或在线跟踪、垃圾邮件等新兴问题也有广泛讨论。

  现有法律运用于电子商务领域将捉襟见肘

  报告指出,我国许多传统法律明显已经不再适用电子商务方面所争议的问题,如果继续使用将会产生许多问题。

  如果将我国现行以传统商务模式为基础的税收法律适用于电子商务模式,可能产生以下两个方面问题:

  第一,从法律后果来看,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催生了许多传统商业模式下很少发生的问题,如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难以认定、对虚拟形态的数字产品和服务课征税种不明确以及跨境税收问题,从而使得传统的法律制度难以继续适用。第二,从执法成本来看,电子商务交易所特有的电子化、流动性强、隐蔽性高以及全球化等特点,也增加了纳税主体、纳税环节的确认难度,进而加大了执法成本。而且,海外代购等新型交易行为也给我国跨境税收带来了巨大的技术障碍。

  如果将我国传统商业下的市场准入制度运用于电子商务模式下,那么从法律影响看,最为明显的表现是对自然人开办的网店暂无法律条文规定其市场准入制度。这导致电子商务下的许多网店经营者无需进行工商登记,也没有实名制信息。除此之外,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取得行政许可后才能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通过网络经营时是否应该取得许可证明并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如果将我国现行消费者保护的相关规定用于电子商务模式之下,那么:

责任编辑:采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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