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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最新政策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华北互联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8-12
摘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最新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本文件对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本文件对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又进行了进一步明确,文件主要是补充了一些原来没太界定清楚的事项。
  一、关于房产税的进一步明确
  1、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文件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2、关于出典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3、关于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上述规定,对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如何交纳房产税的问题 载.点.网整理,房产税暂行条例中没有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虽有规定但不严密。实际上,在实务中各地其实也都是这样执行的,此文件只是正是在文件中规定一下,以免各地执行不一致。
  对于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缴纳房产税咱房产税暂行条例中是有规定的,只不过如何交纳条例中不是很明确,本文件明确了由承典人按房产余只交纳。
  融资租赁的房产,国税函发[1993]368号文件中有规定,但和本文件规定不一致,本文件已将其废止。按照新的文件规定,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这里要特别说明的是,文件中所说的房产余值,在房产税暂行条例中有规定,是指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扣除比例各地还略有不同,望纳税人了解当地的规定。
  二、、关于地下建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文件规定,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于地下建筑用地是否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征收土地使用税的问题一直比较混乱,各地执行制度也不不一样,本文件给出了统一的规定,包括具体计算方法。注意目前是减半征收的。
  三、本文件废止的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3]368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其中,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七条是这样规定的: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
  国税函发[1993]368号第2条规定是:对于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由于租赁费包括购进房屋的价款、手续费、借款利息等,与一般房屋出租的“租金”内涵不同,且租赁期满后,当承担方偿还最后一笔租赁费时,房屋产权要转移到承租方,这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的形式,所以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至于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可由你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可以看出,上述两项业务新文件规定发生了较大变化,所以以前的文件规定必须废止。
  四、本文件的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这个时间和以往的文件规定有所不同,大多数文件执行时间都是年初或文件下发之日,本文件是12月1日,要特别注意。

责任编辑:采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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