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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高院再审改判刘吉强无罪 可申请国家赔偿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华北互联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9-03
摘要: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今日对原审被告人刘吉强故意杀人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撤销原生效裁判,改判刘吉强无罪。

  中新网4月29日电 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今日对原审被告人刘吉强故意杀人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撤销原生效裁判,改判刘吉强无罪。

  1998年2月14日18时许,吉林省吉林市某小区内发生一起凶杀案。死者为郭某某,头、面部有刀伤,颈部有勒痕,现场有明显被水冲过的痕迹。经公安机关侦查,案发当天传呼过郭某某的刘吉强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

  1998年11月12日,吉林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向吉林中院提起公诉。1999年12月8日,吉林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吉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刘吉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2年6月17日,吉林中院再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吉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刘吉强不服,再次提出上诉。2003年3月13日,吉林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刘吉强及其亲属提出申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的再审检察建议,依职权决定对本案再审。

吉林高院再审改判刘吉强无罪 可申请国家赔偿

  2016年4月19日上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刘吉强故意杀人再审一案。吉林省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刘吉强杀死被害人郭某某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依法应予改判纠正。检、辩双方请求撤销原裁判,宣告刘吉强无罪的意见成立,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撤销原判、改判刘吉强无罪。宣判后,刘吉强被当庭释放。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告知刘吉强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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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刘吉强案重审检方建议改判无罪 当事人头发掉光

  吉林省高院重审1998年刘吉强故意杀人疑案,检方和辩护律师一致认为应改判刘吉强无罪。辩护律师认为,本案没有人证物证,唯一的定罪依据是刘吉强的口供。据悉,在这次庭审中,检辩双方达成一致,口供作为非法证据被排除,没有作为起诉证据。本次庭审没有当庭宣判。

  52岁刘吉强头发掉光

  昨天的庭审地点在吉林市中院。北青报记者获悉,庭审持续了一个多小时,参加旁听的除了刘吉强的家属,还有本案原办案单位的工作人员。

  上午9时许,审判长宣布开庭后,穿着便装的刘吉强走进法庭,审判长让法警解除他的手铐。刘吉强今年52岁,和18年前照片上的相貌差别很大,18年前他是个英俊的青年,如今头发已几乎掉光,仅后脑勺还有少许头发。>>详细

责任编辑:采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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